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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7 08:4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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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新《公司法》)此次修訂中,最引人關注的改變之一是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認繳期限的重大調整,明確規(guī)定公司的注冊資本需在五年內繳足。
面對新《公司法》的實施,現存公司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來應對注冊資本限期認繳的問題。
對于一些注冊資本金過高,股東沒有能力在短期內實繳出資的公司,通過法定減資程序減少公司注冊資本從而減輕股東的實繳出資負擔,是股東的優(yōu)選方案之一。依據新《公司法》第224條的規(guī)定,法定減資程序可以細分為以下七個步驟:
認繳注冊資本過高,股東沒有足夠的現金來完成實繳的,根據新《公司法》第48條規(guī)定,股東能夠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在使用非貨幣出資時,需要注意以下四點要求:
如果公司沒有繼續(xù)存續(xù)經營的價值和必要,可以考慮自行清算注銷的方式,徹底了結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公司法人主體資格,避免股東自身的實繳負擔。自行清算注銷的程序總體上分為三個步驟:
修訂后的《公司法》實質適用以前的公司。為了減少對絕大多數正常經營的以前公司的影響,將會分類分步、穩(wěn)妥有序將存量公司出資期限調整至新《公司法》規(guī)定的5年期限以內。對于出資期限、出資額明顯異常的公司,公司登記機關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時調整。
公司注銷時,是否需要補齊出資,主要是考慮公司對外負債清償情況。具體來說:
新《公司法》的實施對現存公司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戰(zhàn),但也提供了多種合法的應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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